关于图片擅改,有话想说

我不是什么大大,也没有写过文改过图,但是今天早上刷到了几位写手大大发的关于芭莎杂志图二改的问题,也刷到了一些对于禁止二改的不服气言论,甚至是侵权作者对劝说者的人身攻击。我作为一个仍然奋斗在司法考试前线阵地的人,真的有些话想说。

任何已经发表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著作人身权包含4项,著作权财产权中使用权的权能包括有13项之多,其中和这次改图有关的包含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权利都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以及伯尔尼公约明文规定的。任何人不得侵犯著作权,即使我国现在的法治状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高,也不能肆意违反法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当做到,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

一旦侵犯著作权,著作权人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作品,请求支付损害赔偿。芭莎作为如此大型的杂志社,其原创图片的商业利益十分巨大,相应的,对其名下的作品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也会十分巨大。所以劝说侵权人自行删除侵权作品,实际上是在保护他们啊,不然万一财大气粗的著作权人发现你侵权了,要来找侵权人追究责任的话,如此大型的杂志社要证明侵权及侵权造成的损害,比普通的自然人作者肯定容易,那杂志社真的向侵权人索要侵权损害赔偿的话。。。可能真的是赔不起的。。。难道真的要等到出现了巨额违法成本的时候,才会理解侵权和违法后果有多严重吗?

何况这种图片有可能还涉及明星本人的肖像权甚至名誉权。不要说明星照片本就具有宣传及商事用途,我改了发表了但是不盈利就不侵权。如果涉及歪曲本人形象,也是有可能侵权的。

很多人对侵犯知识产权不以为意,大多是因为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而知识产权侵权的证明难度较大,且目前来说违法成本较低,所以大家都不在意,心态基本上就是“我又不知道侵权了,不违法”、“我自己改着玩儿而已,怎么可能侵权”、“我辛辛苦苦改的,你凭什么让我删了”,甚至是“侵权又怎样,你咬我啊”。

但是明明白白的一个侵权行为不会因为侵权人不知道法律而变更为合法行为,因为法律公布了就视为你知道了,除非你一直生活在不可能知道该法律的环境中,或者因为不可归责于你的原因而不知道法律。对于生活在城市中且能熟练运用计算机网络的行为人,不可能有该项免责事由,真的不要太天真。

而侵权行为的目的和为了侵权而付出多少努力都不会使侵权行为变更为合法行为。相信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在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也一定不会同意这种辩解。所以还是不要玩双标了,有法律,那么法律就是标准。

至于最后一种想法的话,我只能说,终有一日会栽进去的。

由衷希望,也绝对相信,我国日后的知识产权法相关领域会越来越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会越来越到位。在此,对所有原创作者和获得准许的再创作者致敬,终有一日,你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会得到应有的保护,侵权人都会得到应有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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